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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引进
    苏州人才落户政策
    发表于 2022.02.17 浏览:30
    文章导读:苏州落户_代办苏州户口_上海户口代办_苏州户口办理_苏州落户最新政策,一、增加落户方式《通知》对尚未来苏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的新落户方式,扩大了落户人群的范围。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增加落户方式

      《通知》对尚未来苏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的新落户方式,扩大了落户人群的范围。

      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

      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降低落户门槛

      《通知》主要对两类人放宽落户条件:

      01

      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该条款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以及男女落户年龄上限区别,男女落户年龄均放宽至45周岁,境内外具备相当学历的人才统一引进年龄要求。

      02

      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该条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与《通知》同步实施的还有《操作细则》《操作细则》明确了办理落户流程

      ↓

      01 预审

      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网络申请。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

      02 公示

      落户申请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形式包括社会公示和单位内部公示。

      社会公示

      经预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通过人社部门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单位内部公示

      单位自收到公示告知之日起,在单位公示栏或内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受理机构如实反馈公示结果。

      03 材料提交

      个人:

      关于个人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材料。

      单位:

      关于单位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6.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

      04 申请受理

      个人:

      由申请人本人到本市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落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象,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单位:

      申请单位到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05 审核

      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申请单位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申请单位与其申请落户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

      3.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信息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

      06 户籍迁移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应要求携带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还需携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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